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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案件,委托人田先生获得胜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柴某偿还田先生本金7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证实借款关系?
田先生与柴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自2016年5月起,柴某多次通过微信或者打电话的方式,向田先生借款。后来,田先生多次要求柴某还钱,柴某屡次推托。
无奈之下,田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柴某偿还借款。然而此时,田先生手中并无借条,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如何帮助田先生证明其与柴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法庭上,律师代理田先生出具了公证处作出的微信转账记录公证书。原来,律师已经帮助田先生对微信转账记录予以保全公证。
随后,律师在法庭上指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发送的柴某名下接受转账的银行卡照片,可以认定对方微信号系柴某使用;柴某在与田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做出借钱的意思表示;田先生通过其名下银行卡和微信向柴某转账70万元。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原告田先生与被告柴某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且原告已经交付了借款。在柴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柴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田先生本金70万,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民间借贷纠纷,大多数发生在熟人之间,往往很少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但大部分都保留下了能证明借贷合意存在的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或转账记录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打官司时要使微信聊天记录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要确认微信使用双方身份。由于微信并不是实名制,举证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当时与其聊天的另一方就是案件当事人。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二是要注意微信证据的完整性。比如一份聊天记录,必须提交完整的记录,不能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记录;另外不完整记录可能造成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是证据搜集方式合法。也就是提交的证据必须为法律所认可,而不能是用违法的手段取得的。因为法律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作为律师,我们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尽量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以有效降低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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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曾超超
类型:B 类稿
编辑:闫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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