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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被告人蔡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蔡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任先生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被告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判决
任先生与蔡某是朋友。2018年1月,蔡某向任先生借款4.5万元,承诺到期后给予任先生1万元利息,并为此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2018年4月某日前将现金5.5万元归还任先生。后来借款到期,蔡某不仅不支付利息,也不偿还本金。任先生多次催要,蔡某拒不还款。无奈之下,任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蔡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虽然被告蔡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根据借条、银行对账单等证据,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另外蔡某逾期还款,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任先生要求蔡某偿还本金4.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
缺席判决的法定条件:
有些当事人认为,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就判不了,这是一种极端错误的想法。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民事案件适用缺席判决: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另外必须说明,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事案件当事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实际上是放弃了自身的抗辩权利,这样作出的缺席判决可能对当事人非常不利,最终产生的不利后果也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撰稿:曾超超
类型:B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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