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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8  观看:
  找合同纠纷律师,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2010年,刘某在张某处购买混凝土,并出具欠混凝土款10万元的欠条一张。2020年年底,张某的生意急转直下,这时他突然想起来刘某还欠了自己一笔钱未还,于是他找到了刘某索要。谁知刘某不认账了,他认为当时二人未签订买卖合同,时间又过去了十年,早就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打算赖掉。
合同纠纷律师
  张某一气之下委托了合同纠纷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在法庭上辩驳,他于2010年7月8日出具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该行为属于双方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就支付货款事宜而达成的结算条款,在欠条出具之日自己即对张某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张某权利受侵害之日为欠条出具之日,应自2010年7月9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早已届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但张某委托的专业合同纠纷律师称,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未对合同履行期限进行约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起算。并且张某在起诉前3年向刘某主张过还款事宜,对方也同意还款,只是因为资金紧张才没有还。故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原告张某向被告刘某供应混凝土,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依据原告提交的欠条可以证实被告欠原告混凝土款10万元。原、被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已经偿还原告一部分货款,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纳。找合同纠纷律师,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第二,被告主张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混凝土款10万元及利息。找合同纠纷律师,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审核:冯  昱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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