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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日仁玉(化名)发现,自己减肥前后对比照被某减肥俱乐部的组织方在朋友圈大肆宣传。仁玉很是苦恼,但是最终还是不了了之了。
像类似事件经常会遇到,比如,减肥前后对比照、微整形前后对比照等等。遇到此类事件,是否涉嫌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呢?下面我们来看看,近日发生的一起案例法院是如何裁判的?
(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若有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
赵亮(化名)系某健身公司的会员,在健身期间,教练为他拍摄了健身前后的对比照,后来赵亮在某点评平台查询健身公司电话时,惊奇得发现了自己健身前后的对比图在此平台上公布于众。赵亮一气之下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点评平台与健身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
可是,在法庭中,健身公司却辩称,对于前后对比照系教练经过赵亮的同意才拍摄的,并且也给赵亮“效果会员”的身份,竟而发布于点评平台。随后,在健身公司得知赵亮要求删除涉案照片时,其立刻将照片删除。赵亮并非为公众人物,健身公司认为其不存在公众形象和商业价值,并且,点评平台主要领域为美食网站,页面点击量非常低,涉案照片传播范围有限,没有造成影响。
点评平台也声称,虽然是点评平台的经营主体,但是涉案照片并非其平台所上传的内容,并且在平台了解到涉案事实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并发现涉案图片已经被删除,已尽到合理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法院审理,原来是健身教练与赵亮通过微信聊天确定,健身公司使用张亮的健身前后对比照(对比照系教练应赵亮要求,为其拍摄并拼接了健身前后对比照片三组,分别是赵亮上半身赤裸的正面照、背面照、侧面照)用于宣传,健身公司以“效果会员”作为回报,但双方并未在聊天中确认宣传方式。
经法院认定,赵亮同意成为“效果会员”并不意味着同意在点评平台上宣传。赵亮与健身公司并未签订任何关于其肖像使用的书面合同,赵亮仅同意成为其“效果会员”。但健身公司并未对“效果会员”作出相关书面文件和解释,健身公司对“效果会员”单方解释更具有随意性。
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利,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息息相关,如无肖像权人明确授权,对其使用范围不宜做扩大解释。在对“效果会员”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理解为普通意义上的宣传行为,也即“为了给客户宣传当面使用”。
最终法院判定,健身公司在《人民法院报》赔礼道歉,并赔偿赵亮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一万余元。
(文中图片均来源网络,若有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
案件分析:
健身教练拍摄涉案照片不意味着其可随意使用。著作权和肖像权虽属于各自独立的权利,但对于拍摄他人肖像的作品权利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发表、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著作权的行使需尊重肖像所承载的人格利益,不得侵害权利人的肖像权。该案中,健身教练虽系照片的作者,但其行使著作权时,未经赵亮同意,不得随意发布其肖像照片。
因此,健身公司未经赵亮同意在互联网上发布其照片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赵亮的肖像权。
在日常生活中也有很多类似已经侵权的事件,即便不是公众人物,公民的个人肖像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具有商业化经济价值,未经同意,不得在互联网上随意公布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在发现自己肖像权被侵犯时,一定要及时保留证据要求删除停止侵权行为,必要时可以请求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撰稿:吕金孺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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