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侵权律师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6-01 观看:
伴随短视频爆发式的兴起,为互联网内容产品的价值共创、互动、共享提供了便利。网络用户能够自己制作短视频,网络渠道关于短视频的需求加大。但由于短视频模板是否构成著作、属于何种著作尚不清晰,导致用户、渠道对短视频模板的运用方式、运用范围等无据可循,易产生纠纷。著作侵权律师觉得,短视频模板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具有独创性的著作,归为类电著作。
(图片来源于网络)
著作侵权律师表示,现行著作权法尚未对短视频模板这类新式的智力创造效果的法令特点进行清晰界定,短视频模板的创作者、运用者以及其他网络渠道之间的权力边界含糊,短视频的法令问题有待讨论。著作侵权律师认为,制作人对短视频模板资料进行独特处理。著作权法将类电著作的表现方式界定为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因而,关于类电著作画面的组成便会成为判断该著作的独创性要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施行条例对著作的一般规则,对短视频模板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确定,能够从著作的独创性表达、以某种有形方式仿制以及属于人类智力效果三个方面进行剖析。著作侵权律师认为短视频属于短视频制作人的个人劳动创造效果而且能以视频媒介方式为社会公众所感知,对此一般不存在疑义。
所以,著作侵权律师认为,关于短视频著作是否侵权的确定重点在于它是否具备独创性。现行著作权法关于接连画面的著作权维护采取“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作的著作(下称类电著作)”和“录像”的方式,前者用著作权来维护,后者则以邻接权来维护。关于二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对客体所具备的“独创性”的确定。
审核:冯 昱
编辑:赵森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