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庆典问题百出宁波新人获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7 观看:
摘要:婚礼庆典与婚庆公司设计的效果图严重不符,新人获赔偿。
“牲酒赛秋社,箫鼓迎新婚。”婚礼本应是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刻之一,但对于宁波的一对新人来说却无比糟心。2021年2月22日,两位新人满怀憧憬地进入婚礼现场时,看到迎宾区所有海报中新娘的名字都是错的,而婚礼现场的布置更是令他们难以接受:吊顶高度比预期的降低30厘米,导致新郎全程被吊顶上的金色线帘压着;T台交接区部分由原来的30厘米降低为5厘米,导致T台整体长度及部分高度发生变化。除此之外,婚礼现场还存在舞台背景线帘未安装、路引鲜花摆放与约定有出入等问题。
这对新人一气之下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公司退还场地布置费2万元并赔礼道歉,同时主张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合同全面履行。
被告未能全面了解场地情况,未及时发现吊顶高度不够,未提早与原告确认搭建细节,导致出现问题时未能与原告及时沟通,婚礼现场的布置与设计效果严重不符。故原告要求降低价款并返还部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场地布置费1.3万元。
法院还认为,婚礼对于新人来说还是一种精神利益的象征,反映的是对婚后生活的向往与祝福,这种场景不可重来,无法再现,其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远大于其花费的财产价值。被告将新娘名字写错、舞台背景线帘未安装、路引鲜花摆放与约定有出入等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对原告的精神损失赔偿主张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场地布置费1.3万元,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律师分析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庆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而产生违约责任,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责任,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突破了原有的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行的原则,这一制度有利于全面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体现和保障了公平正义。
婚礼对大多数人来说是唯一的、专属的,具有无与伦比的纪念意义。如果婚庆公司交付的婚礼现场布置与效果图严重不符,使新人的精神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受害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部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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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秦 佳
类型:C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