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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协议后又反悔 当事人诉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2-19  观看:

  不久前,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二审。上诉人王某与从事移民中介服务的赵女士解除委托合同后又反悔,要求赵女士退还“申请退案协议”中约定扣除的费用。冠领律师代理赵女士二审应诉,王某的诉求再次被法院判决驳回。

  解除合同又反悔

  赵女士从事移民中介服务。2015年9月,她与王某签订担保移民委托办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协助王某办理澳洲移民手续、双方权利及义务、退费细则等。2016年5月,二人又签订补充合同,约定若王某移民申请被拒,赵女士扣除移民律师费将剩余款项退还,但申请期间所产生的的第三方费用不予退还。

  后因澳洲移民政策调整,王某提出撤回移民申请。双方协商后,同意终止合同,并于2017年7月签订了申请退案协议。随后,赵女士按照申请退案协议约定,扣除第三方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王某。

  不久王某反悔,要求赵女士退还其他费用,双方协商未果,王某一纸诉状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赵女士退还其他费用并支付利息。

  案件一审,王某败诉,但他并未放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赵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二审应诉。

  无理诉求被驳回

  二审法庭上,上诉人王某主张:原审法院对涉案事实认定不清,对被上诉人应退还的钱款金额审核错误;原审法院以合同纠纷案为由受理本案有误,被上诉人无行政许可资质且行为违法,涉案合同应认定无效。

  针对王某的主张,冠领律师代理赵女士指出:上述合同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而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相关合同内容。后因政策调整,双方协商订立申请退案协议,该协议约定同意王某退出申请,扣除第三方费用后剩余款项退还王某,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因合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互不追究。协议现已实际履行,王某又要求返还相关费用及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作出判决: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体现出了现代社会里“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的特点,诚信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要求。为了利益,王某将已经签字确认并履行的合同抛之脑后,这种反悔行为难获法律支持。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失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再适用。而《民法典》对合同无效情形的评价分散在“总则编”不同条文中,可以总结出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 合同双方以虚假的意思签订的合同;

  3.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4.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5.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除办案律师外,当事人姓名皆为化名。


 

撰稿:曾超超
类型:B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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