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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是某省食品有限公司的厂长,1993年他和所在地某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以下简称“该居委会”)签订了承包土地协议,1999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向该居委会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2012年,张先生食品厂所在地被划入某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同年8月,该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向该小组居民送达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情况告知书》,也告知了大家对土地补偿及安置方案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该居委会反馈了《听证送达回证》,并出具了不需要听证的说明。
2012年11月,该市人民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了该市167号请示,以及“一书一方案”等相关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上报该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的面积、范围等内容,但是,呈报材料里将该国有土地认定为集体土地。
让人意外的是,2013年1月,省人民政府作出42号批复,直接同意了该市167号请示。
张先生认为,42号批复补偿标准明显较低且直接同意了国有土地改为集体土地这项内容,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考虑到因补偿面积较大、需要补偿经营损失等问题可能牵涉较多法律和政策,故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提起行政复议。
任律师对该项目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调查取证,在任律师的建议下,张先生向该省政府提出了“撤销42号批复”的复议请求。
复议过程中,省政府的代理人认为,42号批复程序、内容合法,被申请人按程序进行了审查,在确定材料齐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42号批复;并提出,张先生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未提出任何意见,且在2014年7月已和相关部门签订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拆迁补偿款,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时限,应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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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师认为:
一方面,从征地前提和法定权限方面来看,该批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该市人民政府上报的167号请示里的相关土地审批材料,存在着误将第三人该居委会xx号土地使用证下的3157.5平方米国有土地认定为集体土地的错误,而被申请人作出的42号批复,直接同意了该167号请示,这样就导致了42号批复也犯有相同的错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所以,应予撤销。
最终,省人民政府认可这一观点,决定撤销所作出的批复中,对涉案土地使用证项下国有土地进行征收的行政行为。
仅通过行政复议能撤销某一项行政行为,相当于未经诉讼程序就达到了行政诉讼的效果,这种结果在涉征收补偿维权过程中是不多的,该行政复议的结果也为下一步权益的维护奠定了基础。本案也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征收拆迁维权专业性很强,采取不同的方式可能带来截然不同的结果,及时、高效、好的举措带来的是事半功倍的效果。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毕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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