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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输了亲情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09  观看:

  张利、张晴和张云(均系化名)是同胞兄妹,多年来,一家人和和睦睦,三人的感情也十分要好。小妹张云婚后突发疾病,留下一对双胞胎女儿张小丽和张小兰。姥爷张海田和姥姥李敏(均系化名)更是对张小丽和张小兰百般宠爱。可是在两位老人去世后,这几位主人公打起了官司,起因就是因为老两口留下的一套房子。

  提起这事,张利就满腹委屈。小妹张云于1992年7月去世,父亲张海田于2009年1月去世,母亲李敏于2014年2月去世。父母生前以房改成本价购房方式,购买了1995年建成的一处房产,并办理了产权登记。老两口在世时,这套房子主要由张利及其妻子与老人共同居住,照料二老的生活起居。两老人住院期间,张利、张晴曾经分别陪护。在父亲去世后,张利及其妻子自2011年起共同照顾母亲,直至老人去世。现在不仅活着的妹妹要来和自己争遗产,两个外甥女也提出要代位继承去世的张云的份额。张利认为父母生前曾立下口头遗嘱,明确说明将房产全部由张利继承。因此,父母遗留的房产应当全部归自己所有。

  张晴、张小丽、张小兰却不这么想,她们认为自己也有权利继承遗产。她们主张两老人未设立任何遗嘱。根据法律的规定,遗产的房产应属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共有。张小丽、张小兰对房产享有代位继承权。两老人去世后,工资卡及抚恤金全部由张利掌控,涉案房产也由张利独自霸占出租至今,更从未提出与各分割遗产。这是在有所不公平。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海田、李敏名下共有房屋为讼争遗产。张利主张两老人去世前立下口头遗嘱将讼争房产全部由继承。但是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结合庭审时提供的证人证言,仅能证明两老人在与证人聊天时曾有将房产给张利的意向,并非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且当时仅有证人一人在场,并不符合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法律要件,因此,对本案遗产的处理应适用法定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考虑到张利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对其应予多分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继承人张海田、李敏名下共有房屋由张利继承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额,张晴继承其中四分之一的份额,张晴、张小兰各继承其中八分之一的份额。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家庭积累的财富越来越多,遗产继承纠纷也呈现高发态势,有时至亲的亲人甚至也会对簿公堂。仔细想想,九泉之下的被继承人看到这样的情景会多么不安。所以生前立下遗嘱,妥善安排身后事方为上策。而万一没有遗嘱,继承人也应该本着法定继承的规定,和睦协商,合法合情合理地分配遗产,以慰离世亲人安息。遗产诚可贵,亲情价更高,莫要为了财产丢了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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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撰稿:刘力珮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陈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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