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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因与唐鲸璜、唐云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8)湘0581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认定协议有效并由唐鲸璜、唐云花支付违约金5万元。事实与理由: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与唐鲸璜、唐云花达成的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有效约定,唐鲸璜、唐云花违约应当依约支付违约金。
被上诉人辩称
唐鲸璜、唐云花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查明:唐鲸璜与唐云花系夫妻。唐鲸璜于2018年6月18日、9月19日先后两次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1月2日,唐鲸璜、唐云花(甲方)与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索赔代办委托协议书》,唐鲸璜、唐云花将唐鲸璜交通事故一事的相关赔偿事宜委托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代为办理。该协议有关服务收费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为(委托律师的代理费也按照以下执行,二选一收费,不重复收费):除医药费外,甲方按照总所得(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精神赔偿金等),诉讼费(乙方先行支付)、交通费从总额扣除外,按剩余总额的25%收取服务费。”协议特别约定:“1、甲方不得中途取消代办索赔及委托律师等相关业务。2、甲方不经乙方同意,不得单方面与赔偿方签订任何协议。3、赔偿款必须支付在甲乙建设银行的共管银行账户,主卡为甲方。以上违反任何一项甲方除支付乙方约定服务费外另需赔偿乙方违约金五万元。”签订协议时,因唐鲸璜行动不便,《索赔代办委托协议书》上唐鲸璜的签名由唐云花代签。协议签订后,唐鲸璜、唐云花认为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服务费过高,当即反悔,不再同意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代办唐鲸璜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之后,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未办理上述委托事项。2019年1月8日,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唐鲸璜、唐云花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本案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与唐鲸璜、唐云花就唐鲸璜交通事故相关赔偿事宜签订了《索赔代办委托协议书》,该协议特别约定:“1、甲方不得中途取消代办索赔及委托律师等相关业务。2、甲方不经乙方同意,不得单方面与赔偿方签订任何协议。3、赔偿款必须支付在甲乙建设银行的共管银行账户,主卡为甲方。以上违反任何一项甲方除支付乙方约定服务费外另需赔偿乙方违约金五万元。”现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依据该约定要求唐鲸璜、唐云花支付违约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索赔代办委托协议书》特别约定条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该特别约定条款无效。且双方签订协议后并未实际履行,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因此次事项造成损失,故对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唐鲸璜、唐云花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唐鲸璜、唐云花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鲸璜、唐云花签订的《索赔代办委托协议书》中特别约定的条款“1、甲方不得中途取消代办索赔及委托律师等相关业务。”是否合法有效,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唐鲸璜、唐云花违反上述约定承担违约金。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建立在当事人相互信任之基础上,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基于委托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特殊信赖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赋予了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因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或不复存在时,若继续勉强维持双方委托法律关系,必然会增加合同履约成本,亦会有悖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初衷。本案中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交通事故理赔代理服务等相关业务的公司,其与唐鲸璜、唐云花签订的《索赔代办委托协议书》系由该公司自行制作的格式合同,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排除委托人一方的任意解除权,排除了唐鲸璜、唐云花的主要法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索赔代办委托协议书》中约定的“1、甲方不得中途取消代办索赔及委托律师等相关业务。”条款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属于无效约定,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依照无效的合同约定主张唐鲸璜、唐云花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1050元,由上诉人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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