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搜索
二、【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2日14时40分许,张某驾驶一辆大客车行驶至新洛路温县段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魏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魏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魏某经抢救不治身亡。该事故经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为赔偿事宜,形成纠纷。
【调解过程与结果】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交警部门及时将该案移交温县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接受该案后,当天即安排该中心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将双方通知到现场后,受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强烈要求追究张某刑事责任。调解员无论怎样解释,受害人家属就是听不进,坚决不同意调解。调解员将情况报告给常驻道交一体化中心的仝法官。仝法官了解情况后,便和受害人家属进行沟通释法,让受害人家属了解在哪种情况下肇事方应承担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并与法条逐一对照。受害人家属最终明白了张某的行为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放弃了要求追究张某刑事责任的主张,同意让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开始调解后,受害人家属开口要求张某至少赔偿40万,并且必须在3日内付清。通过做张某的调解工作,张某仅同意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14万,理由是魏某居住在农村,系农民,年龄也已77岁,没有劳动能力,按国家统计部门数据计算,即使加上精神抚慰金3万,在其承担全责的情况下,也不超过15万。况且自己的车辆入有保险,受害方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赔偿。面对双方如此大的差距,调解一时陷入僵局。长期从事交通事故调解工作的职业敏锐感让调解员感觉到张某已经咨询过专业的法律人士,其已经对自己的赔偿有了初步认识,但同时说明张某还是讲法依法的,有调解基础,只是有些法律规定张某也不完全了解,其并不知道2019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院下发施行的《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自《意见》施行后发生伤亡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再有农村和城镇的区别,一律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该事故发生在《意见》实施后,应按城镇标准赔偿。况且保险理赔有一定的程序,受害人家属要拿到理赔款在其要求的期限内根本不可能实现。调解员一边拿出《意见》让双方当事人学习,一边与驻道交一体化中心的保险公司联络员进行沟通。张某通过学习,同意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但其仍认为对方要求赔偿数额过高。保险公司联络员在了解了该案件的特殊性后,提前介入审核受害方花费等保险事项,初步判断理赔数额,保证张某在先行赔偿过受害人家属后能按时得到保险理赔。达到这个效果后,调解员便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受害人家属的工作上。调解员把赔偿的法律依据及赔偿标准,逐项对他们进行详细的讲解,最终魏某家属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同意做出让步,愿意按法律规定接受赔偿,要求赔偿23万。面对受害方家属的赔偿数额,张某又提出该事故自己不是全责,受害人也有责任,仍嫌数额过高。受害方家属一听张某的想法,情绪立刻暴躁起来,调解难以继续下去。调解员及时暂停调解,规劝双方都先回去,冷静冷静再进行协商。第二天在通知双方调解时,调解员将张某所在村的支书邀请到场参与调解,村支书在了解情况后,帮助作张某的工作,并代表张某非常诚恳的给受害人家属赔礼道歉,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张某最终也心悦诚服地接受了调解意见,同意了受害人家属提出的23万元赔偿数额。受害人家属也为张某出具了谅解书。一起造成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在温县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高效运行下在2天内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温县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自2019年成立以来,受理诉前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案件648件,调解成功402件,调解成功率达62%。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特点是一方当事人面对亲人离世,情绪激动,且对赔偿数额缺乏认知,调解场面一度难以控制。但因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集中了法院、公安、司法、保险等多部门资源,解决道交纠纷时发挥多方优势,无缝衔接,及时沟通,相互协助,使该案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化解。既方便了当事人,又达到了多元化解纠纷、诉源治理的效果。另外,该案调解员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素养,对各个时间段的赔偿标准了然于心,才能将该案赔偿数额相对确定;调解员邀请当事人信任的村干部、社会贤达参与调解,促进了调解工作,让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得以稳定亦是该案调解成功不可或缺的因素。当然该案件最终能够快速和谐的处理,离不开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机制的有效运行。
官方咨询热线:4008789888(24小时)
邮箱:69576000@qq.com
邮编:10005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