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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先生家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共有8个兄弟姐妹,在家排行老六,其中贾家三哥为智力残疾人,一生未婚无子女,贾家四哥代理贾家三哥与徐先生购买下了一处房产,为贾家三哥自有房产。后来在该村村民委员会指定贾先生为贾家三哥监护人后,贾家三哥的衣食住行便由贾先生夫妻照顾。因为贾家三哥房屋损坏,无法居住使用,贾先生对此房翻建房屋三间。在贾家三哥去世后,贾先生夫妇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贾先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刘东晓律师和李潇月实习律师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贾先生夫妇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二审中,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2013年经审批后,贾先生夫妇出资在空地上新建房屋两间,该房屋系贾先生夫妇个人财产,与贾家三哥无关。被翻建的房屋因破旧无法居住,贾家三哥2003 年前已失去房屋所有权,贾先生夫妇出资翻建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村委会对此亦出具了相关证据,且贾家其他兄弟姐妹于 2017 年 4 月 4 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上述房产由贾先生一人所有。
第二, 贾家其他兄弟姐妹并未对贾家三哥履行赡养义务,智力残疾的贾家三哥系由贾先生夫妇照顾,根据继承法关于尽赡养义务应多分,不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及公序良俗等原则,贾家其他兄弟姐妹对贾家三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且签署的《协议书》中也对此进行了明确约定。
第三,贾先生在经过村委会及相关合法审批后,通过新建及翻建的方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一直居住使用,应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贾先生提交 3 个户口本,证明贾先生夫妇一家的人口构成情况,证明贾先生夫妇有权利在村里分两块宅基地建房。
经过一番唇枪舌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中,贾家其他兄弟姐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贾家其他兄弟姐妹均明确作出自愿放弃房屋权利,同意该房屋归贾先生夫妇所有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合法处臵的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最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贾家三哥院落翻建的正房三间、西厢房两间归贾先生夫妇所有。该起确认房屋所有权案获得圆满胜利,当事人对冠领律师表达了感谢,也对冠领律所更加的认可。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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