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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6-01  观看: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最典型、最多发的行为之一,就是我们俗称的“傍名牌”,即通过仿冒他人商品标识、企业主体标识、生产经营活动标识等,引人将自己的商品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以借用他人或者他人商品的影响力、美誉度,提高自己以及自己商品的市场竞争力。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商品价格、提高商品质量、改进售后服务等方式,取得交易相对方的认可,以赢得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但是,有的经营者通过商业贿赂的方式不当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排挤了其他竞争者的交易机会,扭曲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明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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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冯  昱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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