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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母亲以小李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投保几个月后,小李经诊断患有慢性髓系白血病。小李母亲遂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并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小李作为原告、小李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并支付保险理赔金。保险公司则主张,小李母亲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同时反诉要求确认保险合同解除。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李在投保前一周内频繁就诊于内科、血液科,并被初步诊断为白细胞疾患,医师建议骨穿,虽然未最终确诊,但显然已被医师怀疑患有相关疾病。但小李母亲在投保时,在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情况告知书》上“近两年是否有过门诊诊疗?是否接受过药物治疗?或被医师建议需身体检查或治疗?是否患有或被怀疑患有高血压、血液疾病”等选项上仍选择填写“否”。据此,法院认为小李母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判决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保险公司的反诉请求。
小李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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