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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无财产执行怎么办?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07  观看:
  如果民事案件无财产执行怎么办?如果在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仅登记有唯一住房,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执行呢?这样的情形下是否可以执行这套唯一住房呢?
民事案件无财产执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民事案件当中,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被执行:(一)对被执行人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一审诉讼或仲裁立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或拟执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农村享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或被执行人享有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的;(四)被执行人将其“唯一住房”用于出租、出借或虽未出租、出借,但超过一年无人居住的;(五)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系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的房屋的;(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房屋租金的;(七)其他可以执行的情形。因此如果在民事案件当中,被执行人的房屋符合上述要件时就可以被执行。
  那么在民事案件当中,该如何认定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是否超出生活所必需呢?各地法院会有不同的标准,原则上应该遵循以下两个标准:1、是否面积过大,若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的应当认定为面积过大;2、市场价值过高,若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且房屋单价达到当地住房均价的150%的应当认定为房屋市场价值过高。因此,如果在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符合以上标准,那么这套住房也可以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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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马佳斌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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