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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环节一审裁定被撤销
覃某(原告)在广西柳州市某村拥有房屋一处,后该房屋涉及征收事宜,由于覃某认为征收涉嫌违法,双方便一直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7年5月4日至2017年6月9日,被告(住建局)突然组织相关人员将覃某房屋全部拆除,覃某不服遂提起违法拆迁诉讼。
2018年9月30日,在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中,覃某首次知悉被告曾作出《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也就意味着被告作出该处罚决定后从未合法送达给覃某。如果这份处罚决定不给撤销掉,将给拆迁诉讼带来巨大阻碍。综合全局考虑后,覃某的代理律师、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赵律师给出建议——掉转枪口,先撤销掉这份处罚决定。
2018年12月2日,覃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让人没想到的是,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不予立案。12月13日,原告提起上诉,2019年3月28日,柳州市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
开庭律师
二、质证环节原告方准备充分先下一城
开庭前,赵律师和吴律师再三研究案件材料后,预测出对方可能出现的质证情况并作好应对方案。果不其然,质证时,被告的观点几乎和两位律师预测的一致:1.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期限超出诉讼时效;2.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3.原告房屋属于违建,应予拆除,并提供了13项证据予以佐证。
针对被告的观点和证据,原告的律师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欠缺,且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如被告提供的《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终审裁定”中就已被认定送达程序违法,不得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庭审质证
三、起诉期限未超期的观点被接纳
起诉期限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对于本案来说至关重要。庭审中,赵律师提出原告是从2018年9月30日房屋违法拆除一案中提交的《行政答辩状》及《证据目录》中才知道涉案《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存在,而被告在庭审上提供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照片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在之前的诉讼中已经被裁定确认违法;被告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观点,故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最终法院采纳原告代理律师意见,认为被告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四、法庭确认被告送达程序违法
眼看被告质证意见和辩解意见一步步被瓦解,原告律师乘胜追击,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而本案中,被告作出《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只是在涉案房屋的墙上张贴了《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明显属于既没有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也违反了法定的送达程序的行政行为,故被告作出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违法。
法官宣布结果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的胜诉对于当事人来说,意义重大,不仅仅只是撤销了一份处罚决定书,而是为后面的房屋拆除程序和赔偿程序奠定了基础。在冠领律师和当事人的配合下,该案正在朝获得满意的结果方向稳步前进。
最后提醒被拆迁户们,不要轻视任何一个征收拆迁的法律程序,每一个法律程序都有其应有的作用,在维权时若是运用得当,就会像太极拳中的四两拨千斤一样,减轻阻力,获得应得的收益。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毕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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