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搜索

冠领合同纠纷律师代理北京某半导体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争议一案胜诉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9-07  观看:

  近期,北京某半导体公司陷入竞业限制补偿金争议纠纷中,原因是曾经的员工赵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北京某半导体公司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竞业限制补偿金187200元。

  赵女士于2010年8月2日入职北京某半导体公司,由于个人原因于2018年2月28日离职。因为工作的特殊性,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内容规定了限制赵女士从事任何与甲方构成竞争、冲突或有直接关联的商业活动,否则经甲方查实后,即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立即辞退乙方,且其应当赔偿金甲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年内,赵女士开发的与其在甲方所从事工作或甲方布置的任务有关的任何知识产权应属甲方所有;在离职之日起至两年内公司按月支付其履行不竞争义务的补偿金。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后来北京某半导体公司在2018年3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向赵女士发送了《竞业限制不履行通知书》,内容为:赵女士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之第三条竞业限制义务不需要履行,公司则没有义务向赵女士支付任何竞业限制补偿金。赵女士认为北京某半导体公司发送通知书前没有与自己沟通,自己也没有签字。于是赵女士于2020年1月6日申请了劳动仲裁。

  北京某半导体公司对赵女士申请的劳动仲裁有异议,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滑若云律师和钱亚洲实习律师代理。

  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保密协议》中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构成竞争、冲突或有直接关联的商业活动,属于竞业限制条款,但仅对赵女士在北京某半导公司任职期间具有约束力。对知识产权的约定,并未对赵女士择业进行限制,不具备竞业限制效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的规定,北京某半导体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赵女士送达《竞业限制不履行通知》的行为并无不当,故赵女士要求北京某半导体公司支付2018年3月13日以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申请请求依据不足。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赵女士与北京某半导体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解除竞业限制,其于2018年12月26日向北京某半导体公司提出异议,于2020年1月6日就本案提出仲裁申请,在北京某半导体分公司以超过仲裁时效抗辩的情况下,其要北京某半导体公司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2日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申请请求已超时效。

  经过冠领律师据理力争,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委员会认可了冠领律师的意见,驳回了赵女士的仲裁请求。代理该起竞业限制补偿金争议案获胜后,委托方北京某半导体公司对冠领律师表达了感谢,也对冠领律所更加认可。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CONTACT US

 您的姓名:
 您的电话:
 案件简述(最多500字)

官方咨询热线:4008789888(24小时)

邮箱:69576000@qq.com

邮编:10005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