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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员工签署“自愿弃保”协议,用人单位就可以免责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09  观看:

  导读

  不久前,福建一名司机猝死后,因不被认定工伤引发网友热议。最终经有关部门调查,协同汽车公司对涉事司机进行认定,向司机家属赔付123万元。除此之外,汽车公司也为本公司所有司机补缴了社保。

  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单位的法定责任。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可是在实践中,部分企业由于利润薄弱,企业内有些员工也不想缴纳社保中个人承担部分,因此,部分企业要求员工签署“自愿弃保”协议,来免除缴纳社保的责任。

  可是,社保重要的必要性母庸置疑,在用人单位或者员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这几个方面保障作用巨大,又加上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因此,即便员工签署了“自愿弃保”协议,用人单位也不能免去交社保的责任,若不缴社保,用人单位就涉嫌违反社会保险法。

(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若有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

  以文章开头叙述的事件为例,梁正(化名)是一名公交车司机,敬职敬业的他在驾车途中不幸突发心梗。生命最后一刻,他依然强忍疼痛将车停到路边,而后才停止了呼吸。后来,梁正所在的汽车公司以员工签署过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为借口,表示对梁正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出于人道主义赔偿家属10万元。

  对于此事,律师指出:

  汽车公司与员工签署“自愿弃保”协议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因为享有社保是所有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汽车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履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

  既然给员工办理社保是法定责任,那么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签订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声明,即使已经签订了这样的声明,也因其违反现行法律而无效。

  上述事件的结局是,梁正所在市的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梁正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视同为“工伤”。最终,汽车公司一次性支付梁正家属123万余元赔偿金,并且有关部门督促汽车公司为所有员工补缴了社保。

  随后记者访谈中发现,汽车公司与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是因为员工普遍对缴纳社保个人支付部分的积极性不高,再加上公司老板作为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该公司以前未给员工办理社保。

  冠领律师再次提醒: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劳动者如果遭遇企业拒缴社保,劳动者可携带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到社保部门反映、举报,社保部门查实后会要求公司补缴。如果公司拒绝缴纳社保超过两年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追回之前欠缴的社保。

  如果用人单位仍不缴纳或补足社保,则会被处罚。如果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也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特别强调,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要把社会保险缴纳当成负担。因为当工伤或者医疗事故来临时,社会保险确实是为企业分担重担、为个人承载风险的一个很好的制度,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和切实执行。
 

撰稿:吕金孺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陈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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