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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事务所胜诉高院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8-05  观看: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某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205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某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某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

周旭亮

  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想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但房屋征收部门只提供货币补偿。遇到这种问题,该怎么办呢?我们是否有权选择自己需要的补偿方式?

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D1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规定,删除了已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例外规定。因此,现在,被征收人享有更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同时,《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中说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周旭亮

司法判例

  上述选自Z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补偿十大案例中的案例,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D1款规定,认定淮阴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侵害了何某的补偿选择权,因此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Z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理论依据

  法律规定房屋置换制度,蕴含着双重价值目标:一是通过房屋的产权置换,实现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二是在保护房屋经济价值的同时,也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居住权。

  所以,被征收拆迁人享有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如果征收部门的征收拆迁行为侵犯了该选择权,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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