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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夏季登记办理结婚手续,2015年夏季,两人婚生女出生于北京,被告在与原告结婚之初,虽有过一些家庭矛盾和争吵,但情形并不激烈。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多次殴打,致使原告多次受伤。原告曾报警,但被告在警察出警并训诫后仍没有半分收敛,反而进一步升级对原告和女儿的伤害行为。原告决意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且声称如果非要离婚,被告会到原告单位闹事,让原告身败名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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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张培培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了解到在这个案件中,被告对女儿还是比较疼爱的,同时了解到被告并非想要尽力挽回婚姻,而是担心女儿归原告抚养的话,原告不让被告探望。为了妥善解决纠纷,原告代理人在开庭前向法庭争取了当面与被告沟通的时间,表示原告如抚养女儿,被告随时可以探望。从经济条件、家庭环境、情感支持等方面,原告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女儿成长,请被告从女儿的利益出发,如同意离婚,女儿归原告抚养,其他方面,原告可以做出让步。庭前的沟通不仅化解了被告的一部分抵触情绪,也向法庭表示了原告致力于解决问题的态度。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本案顺利调解结案。
调解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9年10月起,于每月15日之前给付原告1500元,直至婚生女18周岁之日止;
以案说法:
一、夫妻离婚有哪些方式
夫妻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又称登记离婚,即夫妻双方对终止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都没有异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另一种方式是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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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决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法院判决离婚需要的条件用一句话概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就是夫妻已经丧失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继续婚姻关系有损无益。
这条标准尽管简单明了,但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感情是否能够认定确已破裂在实践中是比较难判断的,所以《婚姻法》第32条列举了以下几种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来帮助法官裁判: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他情形
参照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主要情形:1、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2、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当满足以上条件,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特别是饱受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在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撰稿:韩甜甜
编辑:侯学飞
类型:C 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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