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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铲车作业撞死行人 定作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1-12  观看:

  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培培,接到一起由一场铲车车主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涉案人员就人身损失赔偿责任争执不清,而引起民事赔偿诉讼。

  据悉,2018年10月30日,在北京某居民区,涉案作业铲车车主谢某因过失撞死路人宋某。案件发生后,谢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北京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谢某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不久后,受害者家属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负责管理社区作业施工的宇某,也因此被牵扯其中。受害者家属丈夫刘某和女儿将谢某、谢某女儿、宇某一起告上法庭,张培培律师接受被告宇先生委托,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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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位律师了解到,2018年1月8日,谢某女儿与受害者家属签订了一份《刑事和解协议书》,其中约定谢某向受害者家属支付人身损失赔偿款80万元,当日一次性付清,之后,受害者家属向谢某出具谅解书,谢某因此也减轻刑罚,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刑事和解协议书》中约定的80万元的人身损失赔偿金,应该算作和解费,受害者最终的人身损失赔偿是多少,还要依据法院的判决。

  《刑事和解协议书》还约定,法院作出判决的赔偿金额不包括已支付的80万刑事和解费。如果肇事者谢某无法支付日后由法院作出判决的赔偿金,谢某女儿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正是因为这份和解书,谢某女儿也被告上法庭。

  两位律师分析出,宇某作为接受谢某劳务的一方,被诉至法庭,那么,很有可能谢某会将主要赔偿责任推给宇某,针对这一点,两位律师及早做出了应对之策。

  法庭上,受害者家属主张谢某和宇先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2018年北京就职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来算,除去法院依法判决不必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仍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还不包括谢某已经支付的80万元。

  谢某提出不仅是此案法院判决的人身损失赔偿金,就连自己已支付的80万元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宇某承担,自己原先只是垫付,即使自己承担责任也不应超过30%。其给出的理由是,自己与宇某是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是已支付的费用还是受害者家属当庭主张的赔偿,谢某都不愿承担,而是推给了宇某。

  张律师拿出相关证据,明确指出如果是雇佣关系,雇佣方确实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当事人宇某和谢某是承揽合同关系。2018年10月29日,宇某要求其雇员董某找一台铲车进行填土作业,经过中间人介绍才找到谢某,在本次铲车作业之前双方并不认识,不存在长期雇佣关系。

  此外,关于劳务关系或是承揽关系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从事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工作过程是否独立以及计酬方式等进行判断。在本案中,谢某自带工具驾驶铲车进行作业,工作内容具备专业性和复杂性,工作过程较为独立;当事人宇某未对谢某工作做指导,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另外谢某的费用标准为1500元每天,这个薪酬远远超出了普通劳务的标准,以此3点足以证明宇某与谢某应属于承揽合同关系。

  2019年10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由肇事车主谢某,向受害者家属作出赔偿。谢某女儿在50万元范围内对谢某应承担的债务向受害者家属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根据法院判决宇某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冠领律师提示,在人身损失赔偿案件中,如果员工出现操作失误,侵害到他人的人身权益,定作方不承担法律责任,定作方只对定作规范和选材方面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您遇到此类案件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撰稿:汪利娜
编辑:侯学飞
类型:A 类稿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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