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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亮律师接受《中国产经新闻》采访谈一地两租问题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3-15  观看:

  内容简介:《中国产经新闻》采访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周旭亮律师针对河北重点龙头企业造围困,祸起一地两租问题进行分析。

  2016年5月27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接受《中国产经新闻》的采访,就河北重点龙头企业唐山市平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食品公司)遭围困问题进行法律分析,解答一地两租现象背后的法律问题。2016年5月23日13点30分,随着一声闷响,在遵化市平安城经营了多年的平安食品公司大门被装载机无情地推倒,周边以Z快的速度砌上围墙,平安食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也不得不被迫中止。据了解,平安食品公司是遵化市平安城镇招商引资引进的项目,当时为解决厂房问题,平安城镇政府委托平安城镇食用菌协会给平安食品公司租的土地。该协会会长刘洪生于去年将地卖给别人,由此引发纠纷。

  对土地纠纷有大量诉讼经验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针对本案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周旭亮律师指出,如果刘洪生是将土地转卖他人,他的出卖行为无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所以,刘洪生转卖土地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视为无效。

  周旭亮律师认为,如果刘洪生是在剩余租赁期限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话,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及三十七条的规定,丙方有权转让,但应经发包方同意,又根据《租地转包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合同期内,门市合同到期由丙方接收发包,但新的合同期不得超过2035年6月1日。”那么刘洪生的转包行为是否有效就需要结合其他法律规定来分析,针对本案,周旭亮指出,2005年1月1日,由于刘洪生是平安城镇食用菌协会会长,所以平安城镇政府让平安城镇食用菌协会给平安食品公司租用土地并签订了《租地转包合同》,那么刘洪生是平安食品公司的代理人,双方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现在刘洪生又擅自将土地转包他人,构成了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D1款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所以,根据本案案情,刘洪生无权代理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平安食品公司的追认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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