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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亮律师接受《北京晚报》采访谈“加入APP做私厨算被雇吗”法律问题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7-11  观看:

 

  内容简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律师接受《北京晚报》专访,就Z近厨师加入APP平台做私厨,诉讼APP平台“好厨师”违反劳动法,而引起的互联网+劳务法律问题发表看法。

  在互联网+劳务已成为热门新兴劳务提供方式越来越热的环境下,涉及各个行业的APP平台不断崛起。在这种模式下,互联网平台和劳动提供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让人困惑。2016年8月9日,“好厨师”APP平台的7名厨师状告平台经营者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索赔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万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补偿。而上海乐快信息公司的说法是,公司与7名原告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已明确双方构成的法律关系为商务合作关系,原告厨师不坐班、不打卡,也可以拒绝接单,厨师的收入来源只是利润分成,不存在底薪之说,原告无需接受被告管理,双方不存在人身行政隶属关系。

  北京冠领拆迁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有偿劳动,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了以人身自由在劳动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从属关系。然而在此类互联网劳务平台中,加入平台的劳动提供者大多工作时间可以自由灵活安排,是否接单可自己决定;收入来源也并非是领取工作报酬,而是通过接单获取奖励的方式获取劳动报酬。就此看来,这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在周旭亮律师看来,除非双方之间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否则在上述模式下,互联网平台与劳动提供者之间更像是一种“商务合作关系”。打个比方,互联网平台像是一个商场,劳动提供者就像是租了商场的一个店铺或者一个柜台。如本案中7名厨师所言存在每天按时到公司报道、接受公司派单,公司发底薪加提成的模式,则贴近于劳动关系,但假如双方已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那这种“模式”则应理解为“合作模式”,而非“劳动关系”。同网约车一个道理,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签订不同的合同,也就建立起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所以,网约车驾驶员需要衡量不同的法律关系对自身可能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从而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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