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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五一劳动节央视《今日说法》的普法节目中,工资、工伤、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问题热度居高不下,涌现的法律问题也是五花八门。有一位网友向任战敏律师询问,公司与自己签订的合同里规定,如果他/她在合同期内离职或跳槽,则需要退还公司1-3万元人民币——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任战敏律师说法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包括其中的约定内容。
关于社保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个人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本法的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和六十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履行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关于“员工离职退还社保”,《社会保险法》中没有此类规定。该约定也不符合《合同法》第五条、第七条的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合同期内离职或跳槽,被要求退还公司缴纳的社保,不合法。
任战敏律师提示
关于“离职违约金”,《劳动合同法》中仅规定了两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向劳动者索赔违约金:
1. 违反服务期约定
服务期约定,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的约定服务期的协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 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之间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法条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撰稿:刘 洋
类型:原 创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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