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搜索
“凶宅”是民间的一种说法,是指被一些人认为“不吉利”的住宅,比如发生过凶杀案、意外死亡或者民间传说“闹鬼”等。近日,北京卫视•法治进行时节目的观众王先生打电话说他买的二手房是一套“凶宅”,但是签购房合同之前对方公司并没有人告诉他这套住宅里发生过什么事。自王先生知道后,他觉得住起来有点膈应,家里人也很介意“凶宅”这种事,所以向节目组求助。他想知道,法律上承认“凶宅”这种说法吗?如果不承认,他可以行使合同的撤销权吗?
▲ 图片来源于BTV法治进行时节目,如有问题请联系删除
北京卫视·法治进行时栏目特邀嘉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战敏律师表示:
根据《合同法》及民法相关法律规定,隐瞒凶宅的情形涉嫌欺诈,买受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买受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行使之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互相返还,即出卖人退还全部购房款,买受人退还房屋。如果买受人放弃行使撤销权或者自知道撤销事由已经超过一年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撤销权将消灭,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王先生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向出卖人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官方咨询热线:4008789888(24小时)
邮箱:69576000@qq.com
邮编:10005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