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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节目的观众王先生说,一个客户买了他一批货,只付了一部分钱,剩下的写了张欠条,之后就没了消息。经过多次催款,对方持续推脱,王先生就报警了,可报警的时候才发现欠条上的身份证号和名字都是错的,于是,王先生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他还能去法院起诉吗?
▲图片来源于《法治进行时》节目,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节目特邀嘉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认为:
首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其次,“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主体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也就是起诉人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像王先生遇到的情况,故意写错名字导致查无此人使被告主体不明确的,人法院对他的起诉会依法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所以,王先生必须想尽一切办法去查清借款人的真实身份,才能向法院起诉。
▲图片来源于《法治进行时》节目,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周旭亮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或者让他人出具欠条时,一定要确保对方个人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延伸阅读:“不予受理”相关情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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