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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丨打官司时发现对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0-09  观看:

  谢先生和陈某打官司,法院判决陈某赔偿50万元给谢先生,可他发现诉讼过程中陈某竟然转移财产,导致执行的时候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于是,谢先生联系到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想知道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能够逃避执行吗?

周旭亮律师

▲ 图片来源于《法治进行时》节目,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特邀嘉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认为:

  一方面,谢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也就是说,谢先生可以视情况提起撤销之诉。

周旭亮律师

▲ 图片来源于《法治进行时》节目,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被执行人通过各种形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所以,谢先生可以借助法律的力量,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延伸阅读: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

  该司法解释18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撰稿:龙艳艳
类型:A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光平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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