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搜索

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丨什么情况下能把购房合同的共有人名字去掉?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0-09  观看:

  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的观众张女士说,自己刚买了一套房,签购房协议的时候,购买人一栏写了两个人的名字,后来发生了一些事情,影响到二人签的这份购房协议的履行,于是她想把购房协议中另一个人的名字去掉。那么什么情况下能把购房合同中共有人的名字去掉呢?

周旭亮律师

▲ 图片来源于《法治进行时》节目,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针对张女士的问题,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特邀嘉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认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合同主体的增减涉及到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和变更,购房合同以及贷款合同变更合同共有人,并不是想象中那么简单。

周旭亮律师

▲ 图片来源于《法治进行时》节目,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也就是说,对于张女士来说,无论是购房合同还是贷款合同,变更合同主体都要跟另一方进行协商,只有对方同意了才可以以解除原合同重新签订新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主体。

  总的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既有“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约束;又有“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因此,周律师提醒大家,严谨对待合同,清楚签字对应的法律效力和责任。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撰稿:龙艳艳
类型:A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冠彬
法务:杨玲玉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CONTACT US

 您的姓名:
 您的电话:
 案件简述(最多500字)

官方咨询热线:4008789888(24小时)

邮箱:69576000@qq.com

邮编:10005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