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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张女士,于2021年1月6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杨晨律师,担任其与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一审的代理人。
普法链接: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对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应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代理律师介绍:
杨晨,男,天津师范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研究生期间,其曾参与国家汉办(孔子学院)项目,在泰国王宫吉拉达学校孔子课堂工作。在从事律师职业前,其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从事律师工作后,杨晨律师始终专注于行政法领域,先后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熟稔行政复议工作等内部流程,深度参与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
执业领域: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主要包括房屋拆迁征收、企业厂房征收动迁、政府信息公开、食品举报投诉、工商行政登记、行政处罚监管、行政不作为等领域。
部分代表性案件:
1.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某采石场与区自然资源局采矿权纠纷系列案
2.北京某装饰工程公司诉天津某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3.代理北京某区市场监管局应对举报人不服过期食品举报答复系列案之诉
4.代理北京某区市场监管局应对贾某政府信息公开之诉
5.代理北京某区市场监管局应对多家公司食品行政处罚之诉
6.代理北京某市级机关应对梁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之诉
7.代理北京某市级机关应对北京某公司不服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之诉
撰稿:杨 晨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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