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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配偶欠下的债务与自己无关?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06  观看:

  赵女士和前夫张某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店,2015年两人协议离婚,2017年张某因病去世,2017年底赵女士遭到前夫生前的债主王先生的起诉,要求她替张某偿还一笔2014年欠下的债务,债权人王先生多次和赵女士协商还款问题,但赵女士拒绝偿还债款,赵女士认为这笔欠款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

  按照以往法律规定,赵女士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与债务无关。但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及《民法典》的规定,该举证责任将由债权人承担,遭到配偶恶意欠下共同债务的一方将得到更好保护。

(图片来源于网络)

  王先生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

  王先生:“这笔钱是他们没离婚的时候欠下的,当时他说餐饮店周转不开,一共跟我借了10万”

  吴女士提出,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前夫经常有赌博的恶习,所以她认为该借款即使真实发生,也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拒绝偿还。

  赵女士提供了大量前夫生前喜爱赌博的证据以及亲属的证言,证明了前夫生前确实有喜爱赌博的恶习,但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足以证明这笔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而王先生仅通过和张某生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就证实了这10万元是用于夫妻俩共同经营的餐饮店的生产经营所需,所以法院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判决中,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认为赵女士应该承担前夫欠下的10万元债款。

  赵女士不服,遂上诉

  赵女士又提供了二人的离婚协议,其中写到二人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但法官表示:为了避免恶意躲避债务的情况,此协议需要夫妻双方和债权人一起进行约定,否则对债权人不具备约束力。

  于是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冠领律师提醒:

  很多夫妻对另一方的借款欠款事实并不清楚,离婚后更难查清借款具体用在了哪里,所以本案中的赵女士想要找到合适的证据来证明这笔欠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不容易。

  但根据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对于一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将归于债权人。

  社会生活中,的确有夫妻一方恶意隐瞒欠下债务的情况,而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保护了遭受隐瞒后欠下债务的夫妻一方,也明确了出借人应了解债务的去向和用途。

  也就是说,作为出借人应该要尽到注意的义务,我借钱给谁,借款人用作什么用途,作为出借人在借钱给别人之前都应该要有所了解。

  “保护非举债一方的丈夫或妻子的合法利益,避免丈夫或妻子一方恶意在外欠下大量债务,导致另外一方也要背负巨额债务。”

  适用于本案来说,赵女士将不必自证清白了,而应该由债权人王先生举证证明这10万元确实被张某用作夫妻共同生活。

 撰稿:朱嘉琪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光平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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