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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在网上的“代孕群”里认识了王先生,俩人没有恋爱没有结婚,连认识都算不上,在谈妥条件后,王先生以相当于东北一套小户型房子的钱按月支付给小美,怀孕期间小美每月可以从王先生手里领取“工资”。
随后经过十月怀胎,俩人的孩子小天天出生。按照小美和王先生的协议,小天天满月就要交给王先生,俩人约定付清尾款后就互不联系。
事与愿违,小美把孩子交给王先生后,越来越舍不得这个自己十月怀胎生下的骨肉。两个月后,小美决定把王先生告上法庭,争夺小天天的抚养权。案子经过两级法院审理,都驳回了小美的抚养权请求。
作为母亲的小美压抑不住自己对孩子的思念,声称,虽然知道代孕这件事情不对,但是从她怀上孩子的那一刻起,她就觉得钱对于自己来说不是最重要的,因为孩子与自己血肉相连,成长的每一天对她来说都是不同的,小天天是自己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怎么让她舍得放弃!
可是孩子的父亲王先生也有一肚子的苦水要吐:小天天是自己的亲生儿子,虽然自己不在身边,但是王先生对孩子倾注的爱并不少,自己也是付了钱给小美的,这小美说要儿子就要儿子,真的让他难以接受。
接着小美转变思路,想着争取不到抚养权的话可以试试争取探视权。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小美再次把王先生告上法庭,这次是要求拥有小天天的探视权。可这请求也让王先生非常为难,因为他根本不了解小美的个人详细情况。
鉴于小美是小天天的生母,孩子需要母亲的关爱,同时以防小美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孩子抱走,最终法院判决小美只能在中心社工的陪同下,每月与天天见面一次。
(图片来源于网络)
冠领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2001年2月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这就意味着从法治角度上讲,“代孕”不合法,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也与公序良俗、和社会正常价值观念以及文化传统存在明显悖离。
由于我国《婚姻法》对于亲子关系的认定未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生母的认定,根据出生事实遵循“分娩者为母”原则;对于生父的认定,则根据血缘关系而作确定。最高法院1991年函中明确要求,“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人工体外授精——胚胎移植的情形与此类似,应亦可适用上述之规定。
因此,如果卵子和代孕妈妈没关系,那显然谈不上抚养权。如果卵子来自于代孕妈妈,例如本案中的小美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她是可以享有抚养权的,只不过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把抚养权判给王先生了。因为审理抚养权纠纷案,要看孩子一直与谁稳定生活在一起,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图片来源于网络)
冠领律师提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亲生母亲享有探视权,确实是一种人性化的处理方式,保障了孕母的亲权,也使孩子父母的权利得到保障,是在现有社会和法律语境下比较理想的一种处理方式。但是能否具体落实和执行,也是三方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于这种困局,也确实需要国家在立法层面加以规范。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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