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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2日凌晨,黄先生教唆其儿子小明(15岁)和小园(10岁)去寻找目标,伺机盗窃机动车内的财物。当三人经过一家汽车修理店门口时,发现停在该处的一辆小车上的人员已经睡着,车门可以打开。
于是,黄先生指使小明兄弟俩上前盗窃,自己在附近望风。此次,小明兄弟俩共盗得现金1.6万元及手机两台。后经认定,被盗的两台手机价值2300余元。
据了解,黄先生平日里无所事事,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常常混迹于麻将馆打麻将。说起盗窃的原因,小明和小园均指出,因家庭经济条件差,父亲黄强好吃懒做不思进取也不出去工作,反而叫兄弟俩去偷东西,若两个儿子不按其要求去做,就会遭其打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满释放5年内又故意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全案,判处黄先生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所有损失。
(图片来源于网络)
冠领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依据刑法的规定,教唆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属于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因黄先生明知小明兄弟俩系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仍教唆小明兄弟俩实施盗窃,由于小明兄弟俩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故黄先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冠领律师提示:
孩子的成长,家长的重要性毋庸置疑,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身为父亲的黄强,不仅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反而唆使儿子实施犯罪行为,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起到了负面作用。作为家长要以身作责,为孩子做好表率,教育孩子遵纪守法,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做一个对家庭和社会有用的人。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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