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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视频辱骂他人,逞一时之快赔6000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2-04  观看:

  本来素不相识的王先生和张先生却因一次驾车时发生事故相识,从此两人结下了“不解之缘”。当时的那场事故经当地交警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但事故发生后的当天,张先生却用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制作发布了一条抖音短视频。视频中,出现王先生正脸及其车辆车牌图像,并配上文字“你是个男人吗,老子陪你玩到底”。

  随后该视频在网络迅速传播,共点击270次,转发4次,评论94条。且张先生在评论中回复:“你娘的撞了老子的车居然说是破车、你的车有多好?你不赔我、不可能就这样算了”“不是钱的问题、他不知道怎么做人”等带有侮辱性的内容。

  王先生认为,张先生含有侮辱、诽谤性的评论以及引发的其他网友辱骂、挑衅性的评论信息,对自己的正常生活及人格尊严造成极大伤害。王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先生在其抖音APP上向其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律师费、公证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张先生承担。

  庭审中,张先生表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觉得事故发生后,王先生的态度十分恶劣,并屡次口出狂言,有错在先。所以自己才一气之下发了上述抖音,想让大家伙评评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先生删除其在抖音上发布的侵犯王先生名誉权的短视频,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续5日在其抖音首页置顶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王先生赔礼道歉。并判决张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先生律师费、公证费合计6,000元;原告王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图片来源于网络)

  冠领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认定张先生在网络上发布的具有侮辱性的短视频,不属于舆论监督新闻报道的范畴。而是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了王先生的名誉,侵犯了王先生的名誉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冠领律师提示: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利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等平台侵害他人名誉权,甚至恶意诽谤、侮辱其他法人、个人名誉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双方均需要通过合法、文明的途径解决。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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