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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私照威胁女友 构成网络猥亵罪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2-16  观看:

  多数监护人重视现实世界中对孩子的保护,反而忽略了网络世界可能存在的危险。种种问题的存在导致孩子遭受了这个年纪本不该有的伤害,这种伤痛是无法弥补的,并且将伴随孩子的一生。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综合来看,传统的猥亵均有肢体上的接触,但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猥亵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威胁幼女拍裸照、用露骨的话语聊天……这些行为虽然非身体接触,但已经构成危害且触犯法律,属于猥亵行为。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例故事:

  2018年11月,17岁的张猛通过同城交友软件结识了14岁的小丽,之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2019年2月,在张猛前往偏远地区务工期间,小丽提出分手。

  不久后,张猛通过微信聊天向小丽发送淫秽视频,谎称该视频是他与小丽亲热时偷拍下的,并用这个视频威胁小丽不可以分手,否则就将视频散播到网络上让全国网友一起观看。

  同时,张猛还得寸进尺地威胁小丽拍摄隐私部位照片通过网络传送供其观看。

  一个月内,张猛先后3次通过微信联系小丽,以散布其不雅照片为由逼迫小丽拍摄数张隐私部位照片及手淫视频供其观看。

  2019年8月,不堪骚扰的小丽只好报警,同月张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猛通过网络聊天方式,威胁他人自拍隐私部位照片及自行实施猥亵行为的视频供其观看,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被告人系通过网络威胁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与对行为人身体上有直接接触的猥亵行为有所区别,在量刑时应予以综合考虑。

  据此,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张猛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网络猥亵行为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性侵行为,虽然与传统猥亵载体不同,但网络猥亵的行为表现亦是通过胁迫的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强制,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均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与现实猥亵有相同的侵害后果。

  此外,网络犯罪往往涉及面更广,在虚拟空间中产生不可知的恐惧给人造成的心理压力更胜于面对面的威胁,产生的后果亦更加不可预测。

  周旭亮律师提醒:

  不可否认,网络让我们的工作、生活更加方便快捷。但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暴力、网络诈骗等等问题也隐藏在网络的灰色地带,伺机出来搅浑网络这潭清水。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网络猥亵犯罪要予以严厉打击,切实保护广大女性、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筑起网络“防火墙”,净化社会风气。

撰稿:朱嘉琪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董主编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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