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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变迁,如今夫妻在对家庭财产的处理上产生间隙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有一方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现象。那么,在遇到一方擅自出售房产时,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无效呢?
张女士与王先生于2006年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2017年,因双方感情不合,张女士提出离婚,后被法院驳回。2018年8月,张女士发现王先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刘先生,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王先生说房屋是自己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其有权自行对外处置,自己与刘先生的交易合法有效。刘先生称,自己是在网上找到的房源,和王先生本人之前不认识,是善意购房。房屋交易之前,二人在房管局核实过,房主登记确实是王先生本人,中介保证过商住两用房房主有权自行买卖。双方交易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张女士与王先生系夫妻,婚后购买了涉案房屋,该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一栏显示“房屋单独所有”。2018年8月,王先生与刘先生通过居间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刘先生,房屋价款300万元。后刘先生付清购房款项,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刘先生属于善意购房人,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且现涉案房屋已完成过户,刘先生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对于张女士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之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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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观点: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房屋并没有登记在张女士名下,属于王先生个人财产。王先生和刘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交易符合法律规定。张女士无权主张王先生和刘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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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提示:
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划分一定要明确,尤其是要明确婚前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为了避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最好签订一份婚内财产协议。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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