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搜索
随着手机等移动终端的不断普及和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的广泛应用,网络已快速发展成为新兴的虚拟公共场所。当网络秩序出现混乱时,法律该如何发挥其纠错和保障秩序的作用?
微博网友“小岛里的大海”发布两条博文,称其患哮喘的六岁女儿被学校的班主任体罚,围着学校操场跑十圈,致孩子呕吐、呼吸困难并吐血,晚间被送入医院抢救,并附上了带血的衣服、鞋子和就医等图片。该网友还爆料班主任索贿受贿6万元且对其进行了殴打和威胁。
虐待体罚、索贿受贿、求助无门等吸引眼球的字眼,加上带血迹衣服的图片,人们的共情心理和正义感立即被点燃。这两条博文获得了大量的“转评赞”,一些微博大V也相继转发,该事件相关关键词很快登上微博热搜榜,瞬间引发舆论群情激奋,网络热度直线上升。据不完全统计,该话题在微博被网友阅读超过5亿次。许多网民在网络平台上表明立场,不仅辱骂涉事老师还公开质疑教育部门和警方,整个事件愈演愈烈,舆论几乎一边倒。
但后来经过警方调查取证,发帖人刘某(微博名:小岛里的大海)承认其微博照片展示的衣服“血迹”实为化妆品和水,其女儿目前精神状态良好。关于刘某故意编造谎言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事,经警方进一步调查核实,查明刘某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通过注册微博、微信账号方式冒用其他家长身份恶意散布传播,并雇请人员进行网络炒作,从而达到迫使学校开除涉事老师、索要赔偿等目的。
法院认为,刘某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刘某因其在微博持续编造其女儿遭受老师体罚致吐血的信息,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并花钱雇佣人员扩大散布,引发网络及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
冠领律师提示:
网络言论是自由的,但却不应该是随意的。自由从来都不是没有边界,法律保护合法的言论自由,但不保护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侮辱、诽谤等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在网络空间亦然。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背景下,借助网络舆论的力量表达合理诉求,本身没有问题,但是要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不煽动舆论、不夸大其词、不泄露隐私的底线。理性的围观和发声,是对社会不公的矫正。真正需要警惕的,是那些枉顾事实真相,枉顾道德与法律界限,公然越过红线的“网络噪音”。
撰稿:吕金孺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董主编
法务:杨玲玉
官方咨询热线:4008789888(24小时)
邮箱:69576000@qq.com
邮编:10005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