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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的刘先生来京工作多年。因为工作和生活的需要,刘先生准备购买一辆车。偏偏刘先生自己摇号多年,却迟迟没有摇到,只能望车兴叹。后来,经过朋友的介绍,刘先生和赵先生签订了《车牌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赵先生将车牌号出租给刘先生,车辆登记在赵先生名下,但该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均属于刘先生。租期五年,租金共计4.5万元,需一次付清。车牌的烦恼解决后,刘先生便购买了一辆奥迪车。
事情进展顺利,两年来也相安无事。刘先生本以为,自己能安心地使用车牌。未曾想,第三年,自己的奥迪车却即将被法院拍卖。刘先生一没借贷,二没欠款,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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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赵先生在租赁车牌给刘先生后,为了经营需要,便向孙先生借款50万。后来赵先生生意失败无力偿还借款。孙先生便将赵先生告上法庭。在胜诉后,孙先生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的奥迪车也被孙先生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以偿还欠款。
得知事情的原委后,刘先生拿出《车牌租赁合同》,以奥迪车属于自己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但是,法院未认可《车牌租赁合同》的效力,最终依法拍卖了刘先生出资购买的奥迪车。
近年来,关于车牌租赁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车牌租借”选择要慎重,无论是出租人,还是借用人,都面临不小的风险。
针对此事,冠领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车牌租赁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扰乱了政府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这类与他人签订小客车指标租赁和买卖协议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车牌租赁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其次,从出租车牌方的角度来看,即使与车牌借用方签订了《事故免责协议》,也无法完全免责。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上路行驶的车辆符合安全行驶性能,如因车辆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作为机动车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出租车牌方肯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车辆还没有购买交强险的,那么交强险的赔付额度也是要出租车牌方来承担的。如果发生一些重大交通事故,车牌出借人的赔偿责任也是逃不掉的。
最后,对于车牌租用方来说,车牌租赁合同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即便能用于证明购买车辆的出资人是谁,也难以改变车辆的所有权。由于车辆只能登记在车牌出租人名下,导致出租人成为车辆名义上的所有人,出租人可以随时处置车辆。如果出租人反悔要收回车牌,或者将车辆变卖给第三人,甚至将车辆报案挂失、申请报废等,则可能导致承租人财车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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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租借车牌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出现纠纷很难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在实践中,要保护自己所购车辆不被私自变卖,除了通过签订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外,实际购车人还可以通过设置抵押权等方式来限制车辆被任意处置。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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