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搜索
张女士与男朋友到迪士尼度假区内的星愿公园游玩,走到公园西门口时发现有自行车租赁处,便租赁了一辆两个大人座、一个小孩座的三轮自行车在公园内骑行。傍晚17时左右,张女士与男朋友骑行至公园东门处玻璃桥,下坡时因刹车不及时在转弯处发生侧翻,张女士被甩出车外摔进了路边的草丛中。事后经医院诊治,张女士头面部摔伤,颌部裂伤,左上后两颗牙齿外伤,为此她支付医疗费13262.6元、交通费263元。
次日,张女士的男朋友将本次事故向警方报案,称事故发生时天色较暗,路面无灯光,且坡陡无明显指示牌以及车上缺乏辅助刹车系统,路面无减速带,所以自己和女朋友才会摔下车,而公园未在坡道拐弯处设置围栏,草丛中也有碎木等具有锋利切口的杂物未清理干净,导致张女士的摔伤进一步加重。但当警方询问其是否了解园区骑自行车相关规定时,张女士的男朋友表示并不了解,声称自己是按照规定进行的骑行。随后,警方也对自行车租赁处工作点的经理和工作人员做了询问和笔录,他们表示租车点张贴了“租车须知”和“休闲自行车租赁须知”,工作人员在发车时也会将骑行路线、车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告知。
张女士因迟迟未收到事故的解决方案,将公园管理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园管理人提供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事发区域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张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发路段建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其损害的发生,其应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女士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公园管理人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张女士遭受损害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最终,法驳回张女士的请求。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注意义务,且公园公园管理人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张女士无权主张公园管理人承担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提示:
游客在游玩时,应首先结合自身的活动能力进行自主判断,尤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预判,对超出自身能力的活动不要轻易尝试,以免操作不当,给自身和他人带来危险和经济损失。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李俊杰
官方咨询热线:4008789888(24小时)
邮箱:69576000@qq.com
邮编:10005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