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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放火案进行了宣判。
赵平因为儿子与儿媳的离婚整日愁眉苦脸。在儿子的家庭彻底破裂后,儿媳搬走了。本来这场婚姻已告终结,谁能料到,赵平竟对前儿媳无端猜忌,甚至放火烧毁一台小汽车,而且还烧伤了无辜的司机。事情是怎么发展到车毁人伤的呢?
2020年4月6日,李萌(赵平的儿媳)通过一款打车软件,租用高杨的小汽车到前夫家搬自己的行李,并准备拿走孩子的户口本和疫苗证明。赵平和老伴儿看到高杨帮着李萌忙前忙后,有说有笑,心里犯起了嘀咕。为什么儿媳坚决要离婚,怎么劝都劝不回来,难道是因为这个男人导致了李萌与自己的儿子离婚,难道这个男人是儿媳的情人?赵平夫妇心疼自己的儿子,与李萌发生了争执。双方你一言我一语,越吵越激烈,闻声而来的邻居赶紧劝架。赵平为了不让李萌拿走家里的行李和物品,就将放在自家三轮车上装有92#汽油的透明食用油瓶用打火机点燃,丢进了小汽车内,结果导致汽车烧毁、高杨右手腕及右手烧伤。由于赵平居住的房屋周围人员密集,旁边还有村里的小学,火势一旦起来危险性极大。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不仅会危害公共安全,还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因此,赵平的放火行为已经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赵平平时很少接触互联网,更不知道网约车这个新兴的行业,结果误把开车的司机当成了儿媳的情人。车辆燃烧后,李萌报警,公安民警与消防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了处置。经价格认定,被烧毁的小车价值106800元;法医鉴定高杨右手腕及右手烧伤,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赵平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赵平家属也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高杨经济损失149200元,高杨虽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但还是选择谅解了赵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平为泄愤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案发后,赵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赵平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综上,法院以被告人赵平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撰稿:刘力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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