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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流传着一张“买房就送特斯拉”的图片,不禁让人感慨现在开发商的花样真是越来越多了,各种营销手段层出不穷,让人眼花缭乱。在许多楼盘开售前,开发商、房产销售公司会推出各种促销手段,如诚意金认筹活动,购房人凭预先交付的诚意金可在后期优先买房或享受买房优惠。但这所谓的诚意金又该如何定性呢?
终于等到购房指标的孙女士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个小区的《认筹协议书》并支付了诚意金2万元,约定如下:
1、孙女士支付的诚意金在签署正式认购协议后,置业公司有权将登记金转为认购定金,诚意金收款收据将更换为认购定金收据。
2、若在楼盘开售日孙女士不能认购或者放弃认购,置业公司将于开售日后30日内为孙女士办理全额无息退还诚意金手续。
后来在楼盘开售日,孙女士在该小区并没有选到自己喜欢的户型,便多次要求置业公司退还自己的诚意金2万元,但置业公司称孙女士已经在售楼中心选定房号后,系统已经进行登记并保留了房号不再售卖给他人,孙女士与置业公司的认购协议事实上已经形成,应认为孙女士交付的登记金转化为了定金,不予退还。
孙女士无奈之下,只好将置业公司诉至法院,对此,冠领律师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诚意金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
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含义却千差万别。
1、定金是一个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概念,当事人可以约定给付定金的方式作为债权的担保。我国也规定了相应的定金罚则,即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并非法律概念,也不受定金罚则的约束。支付订金只是一种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而诚意金实质上是商家的营销手段,消费者支付费用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机会、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做担保,也不确定价格。因此,诚意金既非定金也不是订金。
二、孙女士的诚意金的效力认定?
孙女士与置业公司签订的认筹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按照协议书约定,孙女士并未认购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应该于楼房开售日后30日内为原告办理退还登记手续。
除此之外,孙女士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仅是孙女士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并没有担保性质,因双方没有签订正式认购协议,所以登记金尚未转为定金,所以对于孙女士放弃认购资格的情况也不适用定金罚则。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孙女士的诉求,判决被告置业公司返还孙女士诚意金2万元。
购买房屋是大事,选个好地段固然重要,但是也注意不要被商家的套路所蒙蔽,否则,交钱容易退钱难,莫让自己的血汗钱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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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魏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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