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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第二套房省钱办“假离婚” 赔了夫人又折兵法院也不支持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9-09  观看:

  2010年10月,王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为该房屋产权人。2012年,王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2015年,当地出台了房屋限购政策,由于已拥有一套房产,王先生觉得在买第二套房时就得多花十几万的冤枉钱,用于支付税费和首付款。为此,两人约定先离婚,现有的房产归到张女士名下,由名下无房的王先生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之后二人再复婚。谁曾想房子过户到张女士名下后,张女士却拒绝承认双方是为了买房而“假离婚”,提出双方是感情破裂而离婚,也不同意丈夫享有房子一半产权。这让王先生很意外,无奈之下,便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妻子“假离婚”时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很遗憾,由于王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是“假离婚”,因此他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现实生活中,“假离婚”又会存在哪些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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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丧失财产的风险。

  夫妻双方假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除非当事人能举证证明存在胁迫或欺诈事由,否则法院一般都会认定为有效。

  由于“假离婚”的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已经达成某种默契,在发生争议后想主张离婚协议无效或以欺诈、胁迫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的,举证的难度极大,法院一般会以证据不足而驳回诉讼请求。而且,在离婚和复婚之间,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性质已经发生了转化。以本案中,因为第一套房产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分割完毕,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房子属于张女士一方个人财产,即便是双方复婚,第一套房的性质仍然是张女士的个人财产,不会再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来说,王先生自然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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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弄假成真”的风险。

  从夫妻双方身份关系上看,“假离婚”之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结束,任意一方均有权选择与其他人再次结婚。如果一方不愿意复婚,就可能出现“弄假成真”的情况,如果由于在“离婚”时约定把房产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就会弄巧成拙“人财两空”,就会像案例中的王先生一样,“赔了夫人又折兵”。尤其是一些人别有用心,担心对方不同意离婚,争不到小孩的抚养权,于是便以“假离婚”购房为由,然后假戏真做,以达到其真离婚的目的。

  第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一些人采用伪造、变造离婚证或者网上购买假离婚等方式进行“假离婚”,这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最高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此外,如果假离婚是为了躲避房产税收,则涉嫌违反税收法律,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其逃避的数额较大,还可能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因此,你认为的“假离婚”在法律关系上不一定是假,提醒大家不要铤而走险,以免造成严重损失。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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