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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丽最近发现丈夫小刘天天用手机神神秘秘的跟一女的聊天。一天晚上,小刘去洗澡时,电话响了,丽丽看到来电是一陌生电话号码,她拿起电话后还没出声,就听到电话另一端一女的叫“老公”。丽丽以为是对方打错了,便问她找谁,结果对方却说出了丈夫小刘的名字。小刘出来后,经对质,丽丽才知道,原来小刘早就背着自己搞起了婚外恋。
经过考虑后,丽丽决定离婚,小刘说离婚可以,但是婚前的15万嫁妆要一起分割。丽丽认为嫁妆是自己父母婚前给的,不属于共同财产,两人为此僵持不下。无奈的丽丽拨通了北京卫视《法治进行时》栏目组的求助电话。丽丽想知道小刘能分割婚前嫁妆吗?
栏目特邀嘉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表示:
小刘不能分割丽丽婚前父母给的嫁妆,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原则,丽丽的15万嫁妆陪送在结婚登记前,应当认定为是丽丽的父母对她的赠与,属于丽丽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应该归丽丽个人所有。
延伸阅读:
“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这一问题一直存在。周旭亮律师认为,娘家陪送嫁妆的行为,首先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其次,该赠与的物品是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女方个人的赠与,在离婚时能否要求全部返还,要结合嫁妆的赠与时间来具体判断,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略有差异!司法实践中一般的界定标准是:结婚手续登记前和登记后。
▌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
这类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娘家对女方个人的婚前赠与,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有些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很多年轻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是基于风俗,先办理酒席后领取结婚证,在此时女方娘家陪送嫁妆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
▌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
这类女方娘家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约定的,则按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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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冯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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