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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和吴先生是多年的朋友。2014年10月,老王向吴某借了50万元,用于生意上的资金周转并约定了利息。后来,老王偿还吴先生20万元,余30万元未还。不幸的是,2016年,老王因突发性疾病去世,吴先生有点慌了,担心自己借出去的钱打了水漂。吴先生知道老王有两个儿子,而且两人均已成家立业,还是有支付能力的,于是,几个月后找到王家两兄弟催讨其父所欠债务。
让吴先生没想到的是,两兄弟认为这笔债不该由他们偿还,始终对他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吴先生一诉状将王家两兄弟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偿还老王生前所欠债务。那么,此时老王的两个儿子有没有义务偿还父亲生前的债务呢?法院会支持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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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传统上讲的“父债子还”,即父亲所欠下的债务由子女去偿还,这种说法并不十分准确。因为从法律上来说,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债是父亲作为民事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债务应当由其个人承担,除非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否则父债与子女无关,子女当然无须偿还。
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如果父亲健在,父亲欠下的钱属于他的个人债务,儿子没有还款的义务;
2.从继承法的角度看,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所以,父亲去世,如果儿女作为继承人接受遗产,就应当在继承遗产的限额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当然,继承人也可以自愿偿还这些债务。
本案中老王和吴先生之间的债务,随着老王的离世归于消灭。由于老王的两个儿子放弃了继承,所以,王家两兄弟无需对父亲所欠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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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先生与老王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但债务人老王已死亡,王家两兄弟明确表示放弃对其父遗产的继承,吴先生又未能举证证明两兄弟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所以两被告无须对其父生前借款承担清偿义务,遂驳回了原告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当然,对吴先生来说,也并非没有救济手段,在老王的两个儿子放弃继承后,吴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直接申请执行老王的遗产用于偿还所欠自己的债务,不过前提是老王尚有遗产可供执行。在这里提醒读者朋友们,父债子还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天经地义,不要单方面认为债务人子女有义务偿还;同时,借钱时也要把相应风险考虑并约定在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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