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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公司老板进料被欺诈 能否得到《消法》保护?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9-21  观看:

  我们知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力度非常大,商家实施欺诈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品价值三倍的赔偿,如果购买的是食品,还可以主张商品价值10倍的赔偿。作为一个商家,当它出售商品的时候是销售者,那当他购买原材料的时候是不是也可以成为一个消费者呢?是不是也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呢?

  带着这个疑问我们来看看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中一位观众提出的问题:

  王先生是一家服装公司的老板,前不久被消费者投诉,反应他公司销售的针织衫标签上写的是100%纯羊毛,实际含量还不足10%。为此他找到原料厂商协调,未能达成一致。他给《法治进行时》栏目打来电话,咨询原料厂家是否构成欺诈,能否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栏目特邀嘉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表示:

  本案中,王先生是一个经营人,他是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购进羊毛衫是为了公司的日常经营,因此王先生不属于消费者,而是经营者,所以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索赔,但是王先生可以依据其与供货商的合同追究供货商相应的违约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

  因此,商家在进货或者进原材料的时候,虽然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在“消费”,但其购买物品的目的在于生产经营,而非用于日常生活,所以不属于消费者,也就无权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八条第三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撰稿:马佳斌
类型:A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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