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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的李女士在某公司应聘成功后,按照公司要求的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用于公司支付工资,日常消费也用此卡进行支付。这原本是一切正常的事情,可是忽然有一天这张一直在李女士手里的卡却被他人在境外不同的国家消费。面对“不翼而飞”的存款,银行百般推卸责任,李女士只好一纸状书将银行告上法庭。
原来,江苏的李女士某天晚上在跟朋友聚会,突然接收到了一笔自己银行卡在境外消费的短信提示,一开始李女士以为是诈骗短信就没太在意,可后来却接着又收到五笔在境外不同国家的消费提示,这才引起了李女士的注意,随后李女士查看银行卡余额发现自己卡上的钱少了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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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李女士马上报了警并在第二天拿着自己的借记卡去银行存入了100块钱,打印、保留了此次操作凭条作为证据。随后,李女士联系了该家银行要求赔偿,银行以李女士在办理银行卡设置密码后,长时间内未进行密码更新、修改,不排除密码曾被泄露的可能,且李女士的银行卡是磁条卡,未升级变更为芯片卡,磁条卡在境外通过ATM机进行操作的话,被复制、盗用信息的风险较高为由,拒绝赔偿。那么,银行客户在没泄露密码的情况下户头的钱“不翼而飞”,银行需要担责吗?
冠领律师认为: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李女士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李女士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银行作为借记卡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存款安全的义务。
第二,李女士所持的借记卡在境外的发生多笔交易,而李女士当日在国内向案涉借记卡内存入100元,可以认定境外交易发生当时李女士在国内且持有案涉借记卡,上述境外交易非李女士所为。且并无证据证明李女士有泄露交易密码的行为,故应认定案涉借记卡被盗刷系他人利用金融机构的安全隐患所致,李女士有权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银行需要赔偿李女士在境外被消费的全部款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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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冠领律师提醒大家:并非所有“不翼而飞”的存款,都能获得银行的赔偿。银行虽然有义务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但是每位持卡人对保护个人银行卡及密码信息也负有当然的义务。在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条件(如在ATM机周围设置防护设施,防止偷窥等)的情况下,完全系持卡人自身过失造成借记卡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的,需要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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