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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有一次临时改变外出行程,便待在家里整理资料和物品,收拾东西过程中发现丈夫的消费账单有点奇怪,怀疑丈夫“出轨”。难以接受的李女士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后,发现丈夫常以工作应酬或出差为由和一位女性同居,她想知道丈夫的这种情况构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构成的话,自己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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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重婚罪的认定。
《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当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此规定,实践中构成重婚罪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三种:
一、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谎称初婚骗取登记或串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登记的;
二、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又与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
三、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在司法实践中,第一种重婚行为较为明显,但第二种类型因较难把握更值得关注,尤其是要理解何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主要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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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婚姻法》第3条除了规定“禁止重婚”,还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见《刑法》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婚姻法》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属于一般出轨同居行为。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释义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也就是说,区分重婚罪行与一般出轨同居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仅是偶尔、临时的同居,既不属于重婚,也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如果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却不以夫妻关系相待,也不属于重婚。所以,李女士是不能单一认为丈夫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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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李女士想知道,如果以上的条件都符合,自己该怎么解决,离婚可以如何主张权利?
根据重婚的相关规定,李女士作为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以由有关单位、个人或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检察院举报,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因重婚行为提起离婚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因导致离婚的责任完全在于过错方,此时,不论是在物质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方面都应当给予无过错方充分的救济与支持。
总而言之,并不是同居就能构成重婚。婚姻不易,如果遇到类似婚姻问题,建议理性对待,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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