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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的顾先生是一个喜欢组局的人,经常会叫上朋友一起去KTV聚餐、唱歌。某天晚上,顾先生和朋友聚在了一起,饭桌上他们喝了不少酒,可是顾先生突然想起他的好朋友张先生在KTV上班,于是便决定饭后驾车接着到张先生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待顾先生来到KTV后,张先生便加入了他们的酒局,几人继续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连经两场酒局的顾先生自觉不胜酒力,好朋友张先生便提出由他开车相送,于是,顾先生将自己的车钥匙给了张先生,待顾先生坐上了副驾驶后,张先生便开车离开KTV。刚开出去没多久,张先生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发生了交通事故,随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张先生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结果不仅张先生被告上了法庭,顾先生也未能幸免。为何酒后坐副驾未开车,却被告上法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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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事,冠领律师作出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顾先生在明知驾车人张先生是醉酒驾驶而不加劝阻,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张先生在道路上驾驶,张先生和顾先生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犯罪中的常见形式,在组成上包括正犯和共犯,而共犯按其分工的不同,又分为帮助犯和教唆犯。张先生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顾先生明知张先生醉酒,仍将车子给与张先生,并由张先生驾驶,一同驱车回家,顾先生常将车子给张先生属于为张先生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提供帮助,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随后又与张先生一起驱车返回,其行为仍属于帮助行为,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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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冠领律师提醒大家: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以及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等都情形都能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所以,不向驾驶员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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