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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子上重点学校导演假结婚 房主本想挣20万却竹篮一场空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0-11  观看:

  上海的李先生想让自己的儿子就读于某知名重点小学,可李先生家按政策是无法就读该小学。恰好,王女士的房产就是该小学的学区房。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李先生就想王女士提议,他两假结婚,将儿子的户籍迁入王女士的户籍地,保证儿子能进入重点小学,而王女士则能在孩子入学后得到20万的报酬。王女士也想赚一笔,于是,两人一拍即合,就签署了一份协议。原本是稳赚不赔的“生意”,谁曾想,事成后,李先生却不迁出户口,一气之下,王女士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

  原来,李先生与王女士的协议里规定,两人假结婚后,王女士在配合李先生儿子户口迁移当日,李先生就付给王女士15万,两人在孩子入学一个月后,双方便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当日李先生支付给王女士5万,如果李先生在离婚一年后没有按时将户籍迁出,则应当赔偿王女士40万违约金。结果,李先生既没有按时迁出户口,还以两人签订的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众利益,应当属于无效合同为由,拒绝向王女士赔偿违约金,而且,李先生还要求王女士返还20万元,并且支付20万元利息损失。那么,两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吗?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冠领律师认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李先生为了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与王女士订立协议,约定二人通过结婚方式将李先生之子的户籍迁入王女士户籍地。该协议虽然不违反相关规定,但该协议达成的效果,势必会影响该社区其他居民子女获取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加之,二人结婚时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仅为达到李先生父子二人户口迁移的目的。因此,二人的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李先生和王女士之间的协议无效。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李先生和王女士两人对于协议的无效均有过错,据此,王女士应该返还李先生20万元,而王女士也无需赔偿李先生20万元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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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冠领律师提醒大家: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本质在于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即为契约自由划定界限,逾越界限从事的法律行为将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虽然父母希望为子女争取更好的教育资源的心情能够理解,但应当通过正当、合理的途径解决。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光平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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