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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废品却被判刑,究其原因竟然是...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0-20  观看:

  甘肃的田先生是做废品回收生意的,某天,田先生得知朋友赵先生手中有3000余吨废旧的电瓶,于是便和赵先生沟通达成合作,收购了这批废旧电瓶,由于废旧电瓶的数量较多,于是,田先生便和王先生租用了场地。随后,田先生便在该场地内将收购来的电瓶拆解、熔炼成铅锭进行售卖。

  赵先生和王先生看到了田先生拆解售卖旧电瓶带来的高额利润,两人便提出加入的想法,于是,三人便开始合伙做生意。好景不长,三人还没一起发家致富,却在一年后被告上了法庭。三人都非常纳闷,为何自己收废品、做生意居然被告。

  原来,田先生是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同样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赵先生手中收购废旧电瓶3000余吨。赵先生与王先生又参与其中,他们拆解废旧电瓶并高温焚烧提炼铅锭、非法熔炼铅块,还将未经处理的废气非法直排到大气中,大量铅渣、铅灰、废旧外壳被随意堆放在场地内,清洗废旧电瓶的废水也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针对此事,冠领律师认为:

  首先,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废酸,属于危险废物。国家环保总局等多部门明文规定,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及再生铅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回收拆解应当在专门设施内进行,需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具备完整的废水、废气净化设施,不得随意将其排入下水道或环境中。因此废旧的铅酸蓄电池必须将其交给合法的电池回收企业进行系统性回收。而田先生、赵先生、王先生等人为谋取利益、大量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池、炼制铅锭,在非法处置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水、废酸、废气等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其次,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污染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这次环境污染事故没有造成多人重伤或者死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没有特别巨大,三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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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冠领律师提醒大家: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为了利益肆意破坏环境,是不可取的,这样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光平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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