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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车主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现象比较常见,一般来说挂靠车辆通常会以挂靠人名义进行投保。如果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理赔款是归车主还是挂靠人呢?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进行说明。
2017年10月,王先生与A货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将王先生自行购买的货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挂靠期间为3年,在营运期间保险费用由王先生承担,A公司负责统一办理车辆保险等事宜。2018年,8月在该车经营过程中,王先生驾驶该车发生交通意外,幸好王先生及时采取措施,未发生人员伤亡,但是车辆严重受损。事发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提报了有关的理赔材料。在此期间王先生去修车,并自己先行垫付了修车费,一段时间后,王先生迟迟没收到理赔款。之后经王先生到保险公司了解后才知道,保险公司已经将车损理赔款转至A货运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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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王先生找到A公司协商,但A公司称,根据挂靠协议,由于保险费是公司给垫付的,不需要返还。经王先生多次追要,公司仅给付3.5万元。无奈之下王先生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返还保险理赔款及利息,但该公司仍以保险费系由公司垫付为理由不予返还。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先生对保险费是公司垫付这一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车辆无论谁投保都是有帐的,要求A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垫付多少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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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调查,A公司提交垫付保险费用的明细和有关证据,最终只认定了其中的2.5万元。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王先生自行垫付维修费后,该车的车损理赔款就是为车辆损失所支付的款项,应该归车主即王先生所有,A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遂判决返还。其中,对于被告按照约定为原告办理了商业保险并缴纳了2.5万元的投保费,原告应当将被告代垫的投保费支付给被告,该费用应予扣除。根据查明的有关事实,法院最终判决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王先生4万元,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也一并返还。
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产生的纠纷。日常生活中,不当得利纠纷经常发生,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即便已为既成事实,受益人仍应当将不当利益予以返还。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儿,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要拿,否则不仅要依法返还,还可能承担利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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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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